今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新聞發布會。中國人大網文字出口,現場圖文直播。
各位記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歡迎參加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剛才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舉行了閉幕會。會議應到164人,出席147人,符合法定人數。會議以145票贊成、2票棄權,表決通過了核安全法。以146票贊成、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案。以146票贊成、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國歌法。以143票贊成、1票反對、3票棄權,表決通過了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會議還表決通過了其他事項。本場新聞發布會是關于核安全法、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案、國歌法和關于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的專題新聞發布會。
為此,我們邀請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武增女士,回答國歌法方面的問題。請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先生,回答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案相關問題。請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先生,環保部核安全監管司司長、國家核安全局副局長郭承站先生,共同回答核安全法相關的問題。請到了司法部司法考試司司長賈麗群女士,回答關于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的相關問題。本場發布會不安排英文翻譯,請大家用漢語普通話提問。提問前請通報自己所服務的媒體名稱。下面請提問。
問一個跟國歌法有關的問題。這次制定這部法律的目的和背景是什么?本次通過的這部法律有哪些亮點?另外,很多人都關注互聯網怎么樣使用國歌的問題,比如用手機下載國歌作為手機鈴聲,或者作為叫醒服務,這樣的行為違法嗎?謝謝。
我國的國歌《義勇軍進行曲》誕生于1935年中華民族生死存亡的危急關頭?!读x勇軍進行曲》誕生80多年來,對于凝聚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砥礪奮進,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夢想具有巨大作用。2004年將國歌寫入憲法,確立了國歌的憲法地位。一直以來,國歌奏唱使用總體情況是比較好的,但社會生活中,也存在著奏唱國歌不規范、參與者舉止不得體等問題。對國歌的奏唱和使用,以往出臺過兩個文件,但都屬于黨內規范性文件,對公民、組織的約束力不夠。
這次通過的國歌法,針對實際中的突出問題,建立了一系列制度。一是從兩個方面明確了國歌奏唱的場合: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黨和國家機關的重大會議、重大儀典、重大外交活動及重大體育賽事,還有舉行升國旗儀式的時候。同時,明確了不得奏唱國歌的場合,即不得用于商標和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二是明確了奏唱國歌時的禮儀,要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三是為保證國歌的奏唱效果,規定國家要組織審定國歌標準演奏曲譜、錄制官方錄音版本,并在中國人大網、政府網上發布,方便公民和組織下載使用。第四,明確了對于侮辱國歌行為的處罰。
我國分別于1990年和1991年制定了國旗法和國徽法,國歌法的制定,以國家立法的形式落實了憲法規定的國家標志制度,意義重大。同時,維護國歌的尊嚴和權威,內心認同是核心。國歌是弘揚中華民族精神的重要載體,是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的鮮活教材。通過制定國歌法,加強對國歌的宣傳教育,鼓勵廣大人民群眾愛國歌、唱國歌,對于提升公民的國家觀念和愛國意識,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激勵全國各族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共同奮斗,具有重大意義。
你剛才還提了一個具體的問題,就是用手機可不可以下載國歌作為叫醒的服務或者作為手機的鈴聲,這種情況我是沒有遇到過。我舉一個例子,我和部隊的人有過接觸,有些人選擇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作為手機鈴聲,這種情況還是比較普遍的。國歌法規定,不能在不適宜的場合演奏、使用、播放國歌,要保證國歌的尊嚴,維護國歌的尊嚴。維護國歌尊嚴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請問郭主任一個問題,在此次中小企業促進法的修訂草案中,修法都有哪些難點,以及你們是如何處理的?我還想問一個問題,這次法官法八部法律修改后,對于那些已經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復核、行政裁決的這些人還要不要另行參加考試,獲取資格?還有,廣大考生非常關心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情況,這次修法沒有回答這個問題,請介紹一下相關的情況。謝謝。
關于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草案的問題。修訂這個草案有沒有難度?肯定有啊。如果我們的記者朋友翻閱一下常委會審議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草案的有關文件,你就會發現,二審、三審法律委員會關于修訂草案報告里對主要問題的修改大致有將近20處,如果你對照一下一審的修訂草案,以及現在通過的法律條文,可能幾乎每條都有或多或少的修改。這個法律草案當時財經委提交的時候,對原法已經豐富了相當多的內容,在修改完善的過程中我們還做這么大的修改,一方面說明全社會對中小企業促進法還是比較關注的,另一方面也說明,大家提了許多合理化的建議,常委會必須采納。從一個側面也看出,修改這部法律存在著一部分難處。法工委的社會法室具體承擔了修訂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根據我們的工作經歷,要說難處,我總結可能有三點,但是肯定不僅僅限于這三點。
我總結的這三點是這樣的:第一,如何處理市場公平與中小企業保護的問題。市場經濟追求的是公平競爭,大企業也好,中小企業也好,都是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面前大家是平等的,所以大家平等地遵守市場經濟規則。但是,中小企業面對市場經濟這個汪洋大海,抗風暴的能力畢竟是比較脆弱的,這一點與大企業無法相比,所以我們必須特殊保護。之所以要特殊保護,也是由中小企業在我們國家的特殊地位所決定的,這里我就舉一個大家經常舉的普通數字,即中小企業占我們國家企業總量的90%以上,為國家提供了80%以上的就業崗位,提供了70%以上的專利發明,占我們國民生產總值的60%以上,為國家支持財政稅收50%以上??梢哉f,中小企業是我們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也是我們社會發展的重要的穩定器,關乎我們現在,也關乎我們未來。所以在如何處理公平與特殊保護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做了兩方面工作。一方面在總則中提出一個總的要求,就是各類企業必須堅持機會平等、權利平等、規則平等,給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一定的扶持。另外要求,中小企業也必須依法經營,遵守法律法規。另外在后面的一些措施里面,對中小企業給予一定的傾斜保護,國家采取措施,給中小企業一定的特殊政策,通過這種特殊政策,給中小企業扶一把,拉一把,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使中小企業有機會在市場中參與競爭。
第二個難處,就是如何處理中小企業的獲得感問題。這次修法的一個主要的原則之一,就是問題導向。中小企業面對現在經濟下行的壓力存在的突出問題就是成本高、負擔重、融資難、融資貴、人才奇缺等等。我們在調研中就發現,許多中小企業對我們這次修法給予很高的期望,希望通過這次修法能夠徹底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面臨的一些困難和問題。所以在修法的過程中,我們就做了一些這方面的工作,因此在稅收的緩征、免征、減征方面,為財政稅務機構設定一定的責任,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方面,以及國家鼓勵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大型企業在創新和人才支持中小企業方面,當然還有很多其他方面,都給予一些具體的措施,盡力為中小企業創造一個寬松的環境,使中小企業有一定的獲得感。但是我也承認,要完完全全達到中小企業那種迫切希望還不一定能夠完全滿足,這一點我只是說我們是中國特色的法治建設,中國特色的法律一定要照顧中國的實際情況。所以比如大家都希望為一些小型、微型企業,特別是微型企業免稅多少年,這是我們的財政很難做到的。比如我們希望銀行大力支持中小企業,采取更多的措施,但是銀行也是企業,不能因為這種支持影響銀行的發展。
第三個難點,就是如何處理促進法強制力偏弱的問題。常委會在審議的過程中,不少常委會委員提出,這部法律用了很多鼓勵、支持的語言,有的偏虛,這部法律還沒有法律責任,違法之后如何承擔責任?也沒有法律責任專章。對這些問題,不僅常委會提出,地方也提出。所以法律委、法工委對這些問題多次進行研究,研究之后認為,一是使中小企業促進的措施能具體的盡量具體,把黨中央的政策、國務院的具體措施、地方成功的有效做法,能在法律中落實的盡量落實,這是我們做的一個工作。二是,我們研究中小企業促進法牽扯到全社會的方方面面,涉及到政府的多個部門及全社會的多個方面,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很多規定主要是從支持、服務、保障這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一個寬松的環境,盡量放,而不是管,所以關于行政管理的內容相當少。在這種情況下,說單獨成立一章法律責任也就難以支撐。盡管這樣,我們在監督檢查這一章做了兩個工作,一是加大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以及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對中小企業促進法這部法及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監督檢查加大力度,所以增加一些適當的法律責任,對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給予一定的處罰和處分,這就是我說的我們的第三個難點。我說了,難點不僅這三個,我僅僅總結這三個。謝謝!
我回答一下剛才記者朋友提的問題。因為在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實施之后,大家非常關心,就是在之前獲得的律師資格的憑證和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的合格證書是不是還有效?還需不需要參加考試?我想在解釋這個問題之前,也把這一次法官法等八部法律修改的情況向大家介紹一下,我想大家對這個問題就能理解得更清楚了。
完善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大任務,也是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的基礎性工程。2015年12月,中辦、國辦發布了《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這個意見當中就提出了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目標任務和重要舉措,而且明確將現行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調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
這次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就是為了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的決定和“兩辦”的意見,這對推進法治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對于提高法治工作質量和效率,維護國家安全和秩序,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是有著非常重要意義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剛剛通過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對法律職業人員的范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條件,還有禁止從事法律職業的情形等做出規定,這次修法涉及到下列內容。
一是明確了法律職業人員考試的范圍。為了完善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將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由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擴大到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顧問、法律類仲裁員。同時,將考試制度的名稱由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改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并規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是規定了取得法律資格的條件。明確規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公證員執業,在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以及擔任法律類仲裁員的,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三是增加了有關禁止從事法律職業的情形。在律師法和公證法中增加了規定,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申請人不得再擔任律師、公證員,不得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但是不包括一些除外的情形。
四是明確了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銜接。這個問題也就是剛剛記者朋友提到的問題,這次修法決定是從兩個方面做了規定,一方面就是剛才問到的,實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實施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后取得的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具有同等效力的,這就解答了剛才這位朋友的疑問。在另一方面,也明確規定了國家對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施行國家統一法律考試資格制度,也就是說,只有在這項制度實施后,新進入上述崗位的公務員才需要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已經在上述崗位上從事上述工作,而且勝任現任職務的人員不受這項制度的影響。這是我對第一個問題的解釋。
剛才這位記者朋友還關心到關于考試報名條件的問題,這個問題是一直以來社會和廣大考生非常關注的一個問題。因為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之后,報名條件到底是什么樣,因為很多朋友已經看到了改革的有關方案相關規定,也基于對明年考試制度報名學歷條件變化的預判,所以今年報考的人數創了新高,達到了接近65萬人。在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前的最后一次司法考試,就是在這個月的16號、17號舉行。這項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之后,報名的學歷條件要怎么樣來變化?大家知道,司法考試的報名學歷條件是依據法官法、檢察官法當中任職法官、檢察官的學歷條件來確定的,這次修法沒有對這“兩法”做改變,但是授權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組織實施。就是決定發布之后,司法行政部門將依據決定的規定和改革的相關意見規定,商最高法、最高檢和國務院的有關部門,共同來研究制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這個實施辦法將會對報名的辦法、報名的學歷條件、考試的方式、考試的內容、資格的管理等等進行細化,并且在制定之后會向社會發布,那個時候大家會了解得更具體、更清晰,我們司法部也會依據實施辦法對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進行規范組織。
關于核安全法方面的問題。核安全法的通過對于我國核事業的健康發展會起到什么樣的促進作用?謝謝。
全國人大常委會大力推進核安全法的立法,對我國核能事業的發展、保障核安全具有重大的促進作用。大家知道,我國現階段是世界核能、核技術利用的大國,核電技術在建設運行56臺,其中運行36臺,在建20臺,總規模位居世界第三,在建規模位居世界第一,核安全任務非常繁重。根據經濟發展規劃和能源發展戰略,發展速度將持續加快。在新形勢下,為了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以最高安全標準發展核能核事業,就必須要有一個核安全領域的根本法,來落實中央要求的“依法治核”,確保核安全萬無一失。具體講,它對下一步我們核能事業的發展和核安全監管水平的提高有哪些促進作用?首先就是進一步推進我國核安全的法治建設。我國現階段已經建立了一套既接軌國際又符合中國國情的法規標準體系,有一部法律、七部行政法規、29個部門規章、93個導則。
30多年來,我們就是靠現有的法規體系確保了我國核能核事業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也保持了良好的安全業績。我國核能發展30多年來,至今還沒有發生世界核事故分級表中二級以上的核事故或核事件,這個成績在所有核電國家中是處于較好水平的。這個結論不是我們下的,我們還接受了國際原子能機構對成員國的核安全的綜合評估,還有核電運行者協會的評估。這兩個機構對我國目前核事業的評價是“監管有效、安全可控”。這個權威結論在2016年國際原子能機構在北京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包括在網上都有公布。但是,我們仍然要制定核領域的根本法,即核安全法,所以說,當前出臺核安全法,符合國際形勢,也符合中國的實際,可以說非常及時、非常必要,對我們核安全監管部門來講也非常期待。
第二個促進作用,就是促進了體制機制的建設。核安全法這次使核安全監管的事權、責任、分工更加明確了,核工業主管部門、核安全監管部門、企業,甚至個人,都要共同承擔法律賦予的責任,實現聯防聯控,共同保護我國的核安全。
第三個促進作用是全面落實的安全責任。剛才我說到的與核安全相關的單位,特別是重點明確了核設施運營單位的主體責任以及第一責任,然后是發展部門的責任、工業部門的管理部門和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包括地方相關政府所承擔的一些安全責任。
第四個促進作用,進一步推進中國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剛才我講了,我國核電現在是世界上在建規模最大、發展速度也是最快的,按照這次法中明確的“安全第一”根本方針和總書記提出的“理性、協調、并行”的安全觀,確保核安全是核能、核技術發展的重要前提。
所以,我們在這次立法的過程中,注重把能力建設作為我們下一步要努力改進和補齊的短板。再一個,大力推進了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大家知道,公眾接受度是世界核能、核技術發展的瓶頸問題,也是重要難題,業內碰到的“談核色變”和“鄰避問題”,就要靠我們公眾宣傳、信息公開,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才能予以化解,才能構建一個良好的核能、核技術發展的環境,也才能保證核能、核技術健康可持續地發展。還有一個重要的作用,就是可以大力推進全社會的核安全文化建設。核安全文化包括有形的、無形的,也包括意識形態,這樣營造一個全社會、相關部門、全體涉核人員關心核能事業,主動承擔核安全的責任和義務,形成上下一體、縱深防御、聯防聯控的體系,共同來保障我國核事業的發展和核安全。
要說意義,大家知道,人大常委會下這么大的力氣推進核安全立法,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核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視,核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生態環境的重要內容。這部法的出臺,充分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的“理性、協調、并進”的核安全觀,還有黨中央的“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也充分體現了“安全第一”的根本方針,也更加體現了我們負責任的大國形象,更加體現了我國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用最高安全標準發展核能、核技術利用的堅強決心。所以,按照黨中央的最新要求,我們環境保護部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從“高”制定核安全標準,從“嚴”加強核安全監管,從“重”強化核安全執法,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更加有力地強化能力建設,破解目前面臨的發展快、任務重、要求高、能力缺的矛盾。所以在這里,我也代表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監管局的同志們向大家表個態,我們一定按照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最新要求,緊緊抓住核安全法出臺的契機,用好這部法律,從高、從嚴加強監管,會同發展部門、工業主管部門、社會各界,不忘初心,勇于擔當,努力確保我國核安全事業。謝謝大家。
請問武主任,國歌法草案對侮辱國歌的違法行為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責任,但是對于國歌法是否在香港、澳門基本法附件三適用,香港理論界對此有很多聯想,請問對此有什么看法?第二個問題,對核安全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核安全法草案增加了防范和應對核恐怖威脅的規定,為什么加入這條,是出于什么考慮?謝謝。
關于國歌法通過以后是不是要列入香港、澳門兩個基本法附件三的問題。這次法律委員會向常委會提交的審議結果報告中已經明確提出,本法通過以后要適時地列入港澳兩個基本法的附件三。剛才已經介紹過了,國歌和國旗、國徽都是我們國家的象征和標志,這是憲法明確規定的。同時,憲法還有一個重要的規定,就是公民有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也就是說,維護祖國的榮譽是我們國家公民的憲法義務。所以國歌法第3條就明確規定,一切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所以說,尊重國歌、了解國歌、會唱國歌是對每一個公民基本的要求。維護國歌的尊嚴,也是維護每一個公民的尊嚴。
那種把維護國歌尊嚴與所謂公民的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對立起來的觀點是錯誤的,國家要對公民合法的權益予以保障,同時公民不得濫用自由和權益,對辱沒國家的尊嚴、損害民族感情、危害國家利益的行為,必須予以法律的追究和制裁,所以剛才你提到了,國歌法第15條明確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于國歌法是對國家象征、標志進行規范的立法,根據香港、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屬于應當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將按照法定程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凡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者立法實施,港澳回歸以后制定了實施國旗法和國徽法的法律,是通過本地立法的方式予以實施的,所以常委會這次通過國歌法以后,也將在今后適時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兩個特別行政區應當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切實予以貫徹實施。謝謝。
我把剛才這位朋友提到的應對核恐怖威脅的問題介紹一下。大家知道,核安全法,首先我們要理解核安全的概念。核安全的概念,從它的含義上講,我們是“四個有效”,一是對核設施、核活動、核材料、核放射性物質進行有效的監控。二是對可能因為技術、人因、發生自然災害導致核事故進行有效預防。三是在核事故的后果進行有效的緩解。四是對涉核人員和公眾、生態進行有效保護,當中就包含涉核反恐和安保。所以,我剛才講到核安全法體現了負責任的大國姿態。一個國家的核安全不僅僅涉及國家安全,也涉及國際安全。所以在核峰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推廣我國核能安全監管體系,就是要針對在國際合作中,我們要為了維護核安全。在國際核安全中首先是確保我國的核安全,同時還要阻止和防范涉核反恐,這也是核安全賦予的法律責任,也是我們承擔的國際義務。所以,這次核安全法把核安保在核安全法中予以明確,包含了核反恐的內容,充分體現了我們嚴格按照國際原子能機構相關法規標準,高標準發展核電。謝謝。
我想提一個關于核安全法的問題。請問這部法律希望達到什么樣的目標,這部法有什么樣的亮點?謝謝。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像法律“亮點”這樣的問題我們是希望回答的,一是可以借此機會宣傳法律,二是可以自我表揚一下我們的工作。制定核安全法的目標實際上是在這部法律的名稱里面,即“安全”,這是兩個字,如果說再加兩個字,那就是“絕對安全”,因為核一旦發生事故就不是小事,是大事,所以要確保萬無一失,絕對安全。這是這部法要實現的目標。
大家對核的認識是來自軍事,但是核的和平利用能夠解決人類的能源問題,改善能源結構,核的和平利用,從上世紀五十年代開始蓬勃發展,很多國家的能源結構中核能占比較大,最高的如法國,核能超過70%,美國也接近20%,人類在和平利用核能的過程中,發生了三起比較嚴重的核事故,一次是美國的三哩島、蘇聯的切爾諾貝利和前幾年發生的日本福島核事故。核事故的發生給當事國的人民生命財產和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損害,核事故發生以后引起人們對核的重新認識,導致一些國家反核、棄核、去核。核是個好東西,但是出了核事故破壞也大。
我們國家現在的能源結構中核能還是占很小的比例,現在我們在建的規模世界第一,在核電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尤其要注意安全問題。我們國家核工業發展以來,我們沒有發生比較大的核事故,我們有良好的安全紀錄,但是我們要未雨綢繆,不能發生核事故。所以,黨中央對核安全非常重視,習總書記在國際核安全峰會上提出,確保安全為前提來發展核能,提出了理性、協調、并進的核安全觀,為核安全立法提供了指引。在核安全立法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提出,核安全法要圍繞“嚴”字上下工夫。提到這部法的亮點,可以用四個“嚴”再來概括,就是用嚴格的標準、嚴密的制度、嚴格的監管、嚴厲的處罰。
所謂嚴格的標準,這部法明確了要從高從嚴建立核安全標準體系。在立法過程中,有的意見對表述有些爭議,認為標準應該是科學合理的,提到從高從嚴,認為不是太確切,不是太科學,最后還是維持了從高從嚴的表述。表明在核安全問題的標準上沒有最高,只有更高,追求高標準沒有止境。就是要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提高核安全標準,就是要保障不能發生核事故。
第二個是嚴密的制度。這部法律所有的制度設計都是圍繞著“嚴”字進行的。對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核材料,以及相關放射性廢物實行全過程、全鏈條的監管和風險防控,要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對核設施的選址建設,國家要統籌規劃,科學論證,要合理布局。因為現在很多地方對發展核電積極性非常高,有的地方能建,有的地方不能建,要科學論證,合理布局。對核設施的選址、建造、運行、退役等,要分階段地實行許可,對它的選址、建造、運行每一個環節都有許可,一步一個許可,一步一個門檻。這在目前行政審批改革的大背景下保留這么多許可,應該說是非常少見的。對核材料也明確了,持有核材料要經過許可,持有核材料要有衡算制度和實物保護制度,不能讓核材料被盜、破壞、丟失,也不能非法使用,實行非常嚴格的監管。
再一個環節,是對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處置問題。這也是核能發展過程中的瓶頸問題。地方建核電站都有積極性,但是核電站運行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處理也非常關鍵,處理不好對環境和人身也有很大的損害,對建設放射性廢物處置設施都不是太積極,處置設施還跟不上。所以,這次立法明確放射性廢物的處置場所的建設要與核能發展相適應,不能滯后。同時對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以及最后的處置都做了規定,提出了要求。
同時還對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的運輸也提出了要求,在運輸中發生事故也是核事故,也有安全問題,也提出了要求。另外,也對核事故的應急問題做了規定,要想到萬一發生核事故也要有準備,所以對核事故要有應急預案、應急準備、應急響應等制度??偠灾?,保障各個環節都有規則,都要依規。
再一個嚴是嚴格的監管。制度再好,落實不好也是白搭,只有嚴格的監管才能真正保障核安全。核工業的鏈條很長,涉及部門很多,既有核工業部門,也有核監督管理部門,還有能源主管部門,都在核安全管理過程中有監管責任。法律要明確他們幾家單位的責任,同時也明確建立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形成監管的合力。
另一個嚴格監管就是明確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核工業主管部門、能源部門加強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提高監管水平,監管要跟上,要解決監管能力的瓶頸問題,因為我國核電發展非常迅速,如果監管跟不上,也可能有發生核事故的風險。另外,也賦予了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部門相當多的監督手段,特別要強調的是,把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單獨作為一章作了規定,以消除大家對核能發展的恐懼、疑慮。要公眾參與,就重大核安全事項要征求公眾意見和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以適當的形式反饋,要加強和方便公眾監督,加強社會監督。光有主管部門的監督還不行,社會還要監督。
第四個嚴是嚴厲的處罰。討論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加大處罰力度,從嚴設計法律責任。所以在法律立法過程中我們也是不斷提高罰款標準,增加應該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這部法條文94條,光法律責任就17條,所以,應該說責任還是非常嚴厲的。罰款最高罰到500萬,大家提出來,有些核電企業發一天的電有可能就收入一百萬、上千萬,光罰款還不管用,所以又設置了一些行為罰,比如停止建設、停產整頓。有的說光罰企業還不行,還要罰直接責任人員,這部法很多條款除了罰企業之外,對于企業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也設定了罰款,罰個人收入和工資,這也是這部法的一個特點。通過提高罰款額度、增加違法成本,來加大企業的法律責任。還有一點也做了規定,就是核損害賠償制度,明確了一旦發生核事故,核設施運營單位是唯一的責任主體,采用的是無過錯責任,不管有沒有過錯,只要發生了核事故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只有極少的情況下,才排除他的責任,比如像戰爭、武裝沖突,在其自身很難控制的情況才不承擔責任,像重大自然災害都沒有排除在他承擔責任之外。所以,對核設施運營單位來說,這個責任也是非常重的。這部法的亮點就是四個“嚴”。謝謝。
關于國歌法第15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里的這個“構成犯罪”的意思是什么,指的是什么?指的是不是其他法律的規定?謝謝。
我理解你是指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我國刑法原則,罪刑法定,必須構成刑法里規定的罪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在國內很少能夠找到侮辱國歌的案例,在國外可能有,很難做一個假設,但是我們考慮有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就是在公眾場合侮辱國歌,性質非常惡劣的情況。很抱歉,我現在還不能給你假設有這樣一個案例。但是國旗法適用的時候,我們可以看到在中國有的地方,比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有的人有侮辱國旗的行為,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對侮辱國歌我現在還找不到這樣的案例。
想提兩個問題。第一,關于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改中提到將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所需要通過的人員,從以往的人員擴大到像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我想問,像從事法律職業相關的,像立法工作人員,這些人員是否也應該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呢?第二個問題,在法官法中,將以往的第12條第一款修改了一下,將“嚴格”的詞語去掉了,去掉“嚴格”一詞是否會影響或者降低關于法官選任標準的嚴肅度?謝謝。
我來回答這位記者的問題。這次關于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改,我前面介紹到了,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范圍擴大了,簡單地說,從原來的四類人員擴大到現在的九類人員,但是也還有很多從事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為什么沒有要求?比如現在從事立法的法律職業人員,也包括現在進行法學研究、法學教育的人員,沒有納入到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范圍。這次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改,主要還是考慮到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范圍主要更關注于對公民、法人權利的保護和克減,就是說司法性質的人員納入到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范圍中。雖然目前沒有法律規定,立法人員、法學研究人員、法學教育人員等一定要參加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但是大家也了解,在改革的工作方案當中,提倡和鼓勵立法人員和法律法學教育人員參加這樣的資格考試的。所以,這個問題提得非常好,也是讓大家更多地關注法律職業人員包括哪些行業,包括多少類人員,對此有一個清晰的把握。再有,目前在八部法律當中規范了哪些人員必須參加考試,才能獲得從事這類職業的一個資格條件,這是明確的。
第二個問題,在法條中,關于法官任職條件是通過考試,原來有一個“嚴格考核”的表述,這次“嚴格”這個詞沒有體現,沒有體現是不是就不嚴格了呢?我想一定不是這樣的,按照法律的規定,我們知道,在2001年首次確定了國家司法考試制度的時候,是在修改法官法、檢察官法的時候,把這條表述納入到法條當中,法官法、檢察官法當時承載著司法考試制度的確立和關于如何組織實施,承載這樣的責任。這次修法考慮到不僅僅是在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當中有這樣內容的表述,還把范圍擴展到了公務員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和仲裁法。對所有法律職業人員考試和考核都是嚴格的,這個標準是一致的,并不會因為這個“嚴格”的詞沒有在法官法、檢察官法中表述而會使這個標準降低,相反,它在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當中都要嚴格地按照考試的標準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才能夠進入到法律職業隊伍當中去。我想,這樣的理解可能才更合適。謝謝。
有一個問題提給童主任。您剛才提到,在核安全法的修訂當中嚴厲的處罰是一大亮點,但是我們關注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當中說,核安全這么嚴重的事情罰款罰得竟這么低,他舉了一個例子,法條第82條,技術支持單位出具一份假的技術評論結論,責任人只是最高罰款20萬元。所以想請問,就這個罰款的額度方面是怎么考慮的?再有,核損害賠償的問題,有學者一直呼吁應該寫入強制保險基金,以及政府的兜底原則,請問為什么這部法律沒有涉及?謝謝。
第一個問題,關于罰款額度是多是少的問題,這也是立法中提意見比較多的。剛才我說到立法中幾次提高罰款的上限和下限,但是提高多少是合理也很難說。技術支持單位出具虛假的評估結論,底線是20萬,高限是100萬。技術支持單位做虛假結論,這在實踐中也不會很多。因為大家都知道,核安全和一般的安全真是不一樣,我們到核設施營運單位去調研,發現他們對核安全的重視遠遠超出我們的想象。又比如我們到核電廠里去,坐他們廠里的車參觀,首先,在廠區的中巴車里,要求每個人都要系安全帶,時速不能超過30公里,應該說,企業的安全意識比較高。所以,在罰款設定中,罰多少才讓他不違法、不出具虛假證明?很難說。關于罰款制度怎么合理,這是一個普遍性的問題,法工委現在正在將此作為一個課題進行研究,未來可能會有一些標準來規范。
第二個問題,關于核損害賠償制度,建立國家的強制保險制度。目前法律條文是有規定的,第90條第3款明確了,核設施營運單位應該通過投保責任保險、參加互助機制等方式,作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確保能夠及時、有效履行核損害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實際上就是一個強制性保險,現在在核電廠建設、運營之前,首先要投保一個責任保險,當然,現在投保的責任保險保額比較低,現在核電要投保額是3億,當然比較低,可能還需要調整,但是這個制度是有的。關于國家的兜底責任,是國際公約和有些國家一個普遍的制度,由于核事故帶來的損失非常重大,企業難以承受,所以國家也承擔一定的兜底責任。國務院2007年一個批復中也明確了,國家適當給予補償。因為核損害賠償制度涉及的問題比較多,這部法律只是把一些基本的原則寫出來了,未來還要通過專門立法的方式進一步完善,沒有寫國家承擔兜底責任,我們希望國家永遠不要發生核事故,我們希望萬無一失,絕對安全,但是一旦發生核事故,我們政府一定會承擔責任的。我們的政府是人民政府,對于別人都承擔不了的責任,政府還是會承擔的。當然了,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謝謝。
請問賈司長,您之前也提到了,這次發布法律修正案,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從四類增加到九類,明年新的法律資格考試要開始了,有沒有統計過,增加到九類以后,考生究竟會增加多少人數?
謝謝你的問題,你的這個提問也提醒我們要對明年的考試情況全方位地進行摸底。目前決定發布之后,我們司法部對下一步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已經在做相應的工作準備,包括協調機構的建立,包括實施辦法的制定,包括相應規章制度的調整,包括如何進行資格的管理,以及下一步的培訓等等。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范圍的調整有四類,我們簡稱是四類人員,從四類人員調整擴大到了九類人員,一般還是說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人員,還有就是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還有法律顧問,以及法律類仲裁員,他們是需要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通過考試取得資格才能進行相應的法律職業。
會不會因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范圍擴大了,考試人員就增多了?按照考試和申請獲得法律職業資格的規律,這幾年來從考試組織實施了解和組織的情況來看,范圍的擴大會影響到報考人員的增加,但同時我們也進行了一些了解和調研,考試的標準、門檻也在提高,所以人員范圍擴大的數額,我們預測,當然目前的預測不一定準,究竟報考多少人還要看考生對自己職業的選擇和如何設計自己的職業,僅從現有在崗的人員擴大范圍來看,我們還要看缺口大概是多少,如果缺得多了,那么招錄的人員就會多,報考的人員就會增加,如果缺口現在不是很多的話,可能大家的選擇也要根據是否招募來決定,所以這個數額還不是相對比較固定的。
司法考試已經16年了,前15年考試有460多萬人報考,通過司法考試獲得資格證書的有88萬人,目前已經有40多萬人進入到了,或者說已經當了法官、檢察官,或者是從事律師、公證員的職業,還有一些人員是從事著其他的法律職業。如果說擴大了任職資格條件,剛才我說到了,司法考試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有同等效力的,這一半人也可以選擇相應的崗位去從事這種相應的職業,所以對考試人員報考的數量,我想考生們也不必有過多的擔心,到明年組織實施的時候,我們會實時發布信息,告知社會,讓大家有更多的了解。謝謝你的問題。
我再補充一點。剛才因為涉核的問題,大家知道,這個問題比較敏感,所以我們非常感謝人大這次給我們提供了這么一個平臺。過去核安全發展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我們在公眾宣傳、信息公開等方面不夠充分,這次核安全法對信息公開明確了原則和要求,這對我們下一步加強科普宣傳、公眾溝通、化解鄰避問題,營造核安全事業良好的發展環境很重要,也很必要,我們也很期待。
因為核安全法今天是初步發布,待正式發布之后,我們還會在人大的指導下做進一步解讀。因為核問題存在,技術的復雜性和敏感性,難以避免在措詞上導致公眾的誤讀。所以在這里,我懇請諸位媒體朋友,今后多和我們聯系,利用我們的政府網站和平臺,加大涉核宣傳報道,我們歡迎你們來,也愿意和你們交流。謝謝大家。
今天的新聞發布會就到這里,謝謝大家。
直播到此結束,謝謝!